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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路面塌陷吞噬行人.造成四人死亡。这样的城市道路面塌陷不是发生一两起事故。主要原因:分析城市地下管道挖掘造成回填土松软,加上遇大雨下水道渗漏造成道路下面泥土松软流失。成空洞。排出地铁修建的原因。出现的问题基本不好追查那方面原因,最终结果是城市道路管理,城市建设。赔付。
路面塌陷的事情经常会遇到,只不过每次遇到的时候,都已经塌完了,然后被一些围栏围起来,真正自己走在路上,突然掉下去的还真没有遇到过,想想都非常后怕,如果这样的事件不被重视,那我们每一个人,每一天都有可能遭到同样的事情。
对于这样的事情,要想追责,关键就要先对这个事故进行鉴定。首先应该由相关政府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科学调查并作出认定,确认是施工质量问题还是维护保养问题?是公路自身的问题,还是其他地下施工或管线的问题。除了这些还要考虑事故发生后,救援是否及时、得力的问题。
现在城市道路被改造的几率非常大,动不动马路就被挖了个沟,又埋管子又埋线,然后又重新埋了起来,重新铺路面,所以这个很有可能造成重新的填埋的道路不实,遇到下雨或者积水的时候就有可能造成路面塌陷,所以这个时候就不单单要追究道路建设者的责任,更多的是应当追究当初修管线的时候施工单位的责任。
而这个案件到底是哪一方的责任,还需要进一步进行调查,对于伤者来说,可以要求的赔偿标准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造成他人受伤或者死亡的,需要赔付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相关费用。但是无论赔偿的金额再多,也无法挽回一个人的生命,所以还是希望现在的有关部门大家都能够用点心吧,不要既害人又害己了!!!
人在路上走祸从地下来,天灾还是人祸?夫妻父子四人死亡,谁该担责?
10月7日下午国庆假期的最后一天,四川达州市一处人行横道突然发生塌陷,四名路人瞬间瞬间掉入坑中,最终无一生还。四名死者中有两人为刚完婚4天的小夫妻,另外两人为父子。
这些年各地发生过不少公路地面塌陷的事件,但大多没有生命危险,也就没太引起广泛关注。这种正常使用中的路面突然塌陷原因很多,有时原因的认定可能相当复杂,但多半出在地下管网设计有缺陷、施工粗糙、多头管理、维护不力等方面,所以这并非不可避免的天灾,治理和监管不到位才是关键,更应该归为人祸!
城市中既然频发公路塌陷,说明这并不是偶然现象,以现有的技术手段难道真的就对城市中的路面坍塌问题束手无策?只能等着公路坍塌一处抢修一处?只能用人们和生命和财产安全来检测路面安全?
作为规划部门,在规划建设公路和地下管线的时候有没有针对当地的地质条件采取合适的规划方案?
作为建设部门在公路和地下管线的施工过程中有没有针对该地质条件制订能确保安全的施工方案?
作为公路和地下管线维护管理部门有没有在日常维护中进行必要的监测和检修?
对于这个问题,该是有主管部门重视并拿出综合治理方案的时候了,不能简单归于不可控制的天灾!
回到达州这件事情,对于4人死亡的这一事件,谁该担责?该担什么样的责任?
首先应该由相关政府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科学调查并作出认定,确认是施工质量问题还是维护保养问题?是公路自身的问题,还是其他地下施工或管线的问题?而且,还要考虑事故发生后,救援是否及时、得力的问题。根据事故原因可能产生民事赔偿责任,也可能产生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定,公路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所以,除非公路的所有人、管理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向死者家庭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能因管线等其它问题找到其他责任人,可以去追偿。
除了民事赔偿责任以外,这类事故还可能产生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如果是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除了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以外,还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如果事故发生有其它人为责任因素,相关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可能构成***罪!即使不构成刑事责任,如果确实存在失职行为,相关责任也可能撤职、降职等相关行政处分!
大家不要忘记:如果这种问题不得到重视和治理,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受害人,伤害随时可能会发生,不管你是走在路上,还在坐在车时!希望这次达州路面“吃人”真能起到警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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