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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命案,3600元引发3条命案,凶手会被判***吗 男子被砍后反杀凶手是谁黑龙江男子遭刺后夺刀反杀获刑,二审认为夺刀反刺系报复,你怎么看

  • 卷发
  • 2024-09-16 13: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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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位网友好,小编关注的话题,就是关于男子被砍后反杀凶手的问题,为大家整理了2个问题男子被砍后反杀凶手的解答内容来自网络整理。东莞...

各位网友好,小编关注的话题,就是关于男子被砍后反杀凶手的问题,为大家整理了2个问题男子被砍后反杀凶手的解答内容来自网络整理。

东莞命案,3600元引发3条命案,凶手会被判***吗

东莞命案,3600元引发3条命案,凶手会判***吗?

先看看案情。

东莞命案,3600元引发3条命案,凶手会被判死刑吗
男子被砍后反杀凶手是谁黑龙江男子遭刺后夺刀反杀获刑,二审认为夺刀反刺系报复,你怎么看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根据多家媒体的报道,这起命案是这样发生的:

殷某某等八人通过劳务中介曾某某与某工厂签订合同,当时的约定是时薪15元/时,工钱一周一结。八个人签约后只干了三天,就被工厂解聘。几名工人找曾某结算工钱,曾某某以种种理由拒绝。几名打工者有找到工厂,但是工厂答复工钱已经与曾某某结清,并出示了相关凭据。

东莞命案

后来八名工友在工厂协助下见到了曾某某,但是曾某某要求会中介公司结算,工友们知道这不过是一种推脱,便坚决要求曾某某在工厂支付工钱。没想到中介曾某某是个老油条,带了两名打手和凶器,试图威胁一阵后让他们放弃索要工钱。 殷某某本来一肚子气,被曾某某威胁后,一气之下夺下刀子,将两个马仔和曾某某刺伤,最后的结果是三人都不治身亡。

至于本案当中,杀死三人的殷某某该当何罪,有罪还是无罪,关键是看证据。

第一种情况,正当防卫。

假如在索要工资的过程中,曾某某及其打手先动手伤害工友,并持刀威胁,然后殷某某夺刀将对方刺死,那么很显然殷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种情况,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

如果曾某某及其帮凶只是语言威胁没有动手,刀子只是待在身上没有使用,而殷某某夺刀将对方三人杀死,这种情况属于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一般应当判处***、***或十年以上***。不过如果有证据证明曾某某及其马仔有严重过错,依法可减轻殷某某的处罚。

东莞命案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应当综合考虑案发的原因、被害人过错的程度或者责任的大小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被害人有严重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30%;(2)被害人有一般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小结:同情殷某某被黑心中介坑骗的遭遇,但是最后如何处理,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依法处理。

补充:本案三个核心问题,事情的主要过错方是谁,谁先动的手,刀子是谁的。如何处理,关键要看这三个问题的调查结论。

法院最终具体会怎么判目前还无法确定,不仅要看律师的水平,还要看收集到的证据,另外,社会舆论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最终的量刑。

东莞命案发生后,新闻媒体报道了凶手冷血无情杀害三名中介,但是,社会舆论几乎一边倒地同情凶手的遭遇,甚至有不少人认为这三名黑中介是咎由自取,欺负老实人被杀完全是活该。与无差别杀人报复社会的案件不同,这次的杀人案没有牵连无辜,冤有头债有主,凶手只杀了三名黑中介,没有伤害无辜群众,在杀人后原地等待警察并且主动自首,认罪态度良好,这些都有利于减轻判罚。

目前各大媒体掌握的消息主要是凶手殷某某打工期间被三名黑中介合伙坑骗了近4000元的工资,讨要多次无果,还被黑中介曾某某等多人语言侮辱,进而到工厂门口讨厌说法,殷某某与黑中介曾某某本来就矛盾很大,在工厂门口就吵起来了,曾某某电话叫来了另两名黑中介魏某某和张某,打算以多欺少。据说就连刀也并不是殷某某带去的,而是黑中介曾某某用来吓唬殷某某的,再加上又有另外两名黑中介拉偏架,殷某某不想吃亏的话只能开始反杀了,三名黑中介死得一点不冤,虽然不是像昆山龙哥那样嚣张跋扈的黑社会,但也不是什么善茬,所以事件发生后,无数人替凶手殷某某发声和站队。

我认为,如果能证明作案刀具是黑中介的,而不是凶手殷某某的,并且三名黑中介存在以多欺少的霸凌行为的话,案件或许会有重大转机,凶手殷某某的最终定罪也就不会是***。

黑龙江男子遭刺后夺刀反杀获刑,二审认为夺刀反刺系报复,你怎么看

这是典型的自卫,法官大人。试想,一人拿刀进攻并已经伤害到你的身体致使你受伤,这时你夺刀过来,进行自卫反击,怎可称为报复呢?在此情况下能想到的只有怎么活下去,怎么才不让歹徒再继续伤害我,拿有时间想是不是报复啊!判其有罪,有待商榷。

案发经过:

案发是在2017年4月6日,在富锦市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的走廊里,黄海龙和冯思铖为各自亲友的交通事故协商,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口角,冯思铖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将黄海龙腹部刺伤,黄海龙抢下尖刀后将冯思铖刺伤,致其当场死亡。

监控录像显示,从冯思铖掏刀捅向黄海龙,到黄海龙夺刀反刺冯思铖,最后被人拉开,整个过程约16秒。鉴定报告中,黄海龙腹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冯思铖被刺戳左侧上胸部肩关节前下方,造成急性大量失血死亡。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认为:

本案应属于正当防卫,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检方认为黄海龙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是在双方被拉开后的报复行为,“首先你怎么证明对方没有继续侵害的可能了,其次,检方得证明,黄海龙在当时混乱的情况下,已经明确得知对方不构成威胁。”

洪道德表示,本案与昆山“反杀案”都是持刀者被反杀,但区别在于,本案存在多人拉架的情况,且反击力度较昆山案轻。“根据现场视频,能看到黄海龙并不是在劝架已经完成的情况下,再继续伤人。虽然是有人拉架,但两人的双手都处于自由状态,可以击打对方。且本案中黄海龙只有反击一刀,如果蓄意报复,必定还会有第二刀第三刀。这就证明,他第一刀确实是在被完全拉开之前扎的。”

此外,洪道德认为,本案与昆山“反杀案”的另一区别,在于案发是在警方的办公地点,且当着辅警的面,从这点来说,“既然有辅警在,那么应该听辅警的,交由警察处理。而在本案中,对方当着辅警的面对他(黄海龙)实施侵害,因当考虑环境因素,那他进行防卫反击是迫在眉睫的。”洪道德说。

个人看法:

个人倾向支持洪道德教授的观点,本案有正当防卫的可能。目前来看从冯思铖掏刀捅向黄海龙,到黄海龙夺刀反刺冯思铖,最后被人拉开,整个过程约16秒。这16秒当中事发地点在交警队,而死者依然能够持刀行凶可见黄海龙的反击确实迫在眉睫,而且从常识角度出发,正常人看到持刀捅向自己而且伤害到自己的情况下,确实处于自卫目的立即进行反击,而且死者的死亡是刺中一刀以后发生。

如果这一刀是双方都被拉开以后,黄海龙刺过去的,那么肯定是出于报复,但是在拉扯过程中发生的,不排除黄海龙为了自卫想要抢夺刀避免自己遭受更严重的伤害所为。

碍于我没有看到完整的材料,所以从新闻的表述以及洪道德教授的观点出发,本人认同洪道德教授的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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