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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这样的老板,那这样的老板肯定是懂心理学,在人事管理上有着一套很科学的用人方法。投机取巧的人,偷懒。爱打小报告的人,耍滑。只有那种真干能干的人,才会得罪人。只有从底层干起,有过深刻的生活阅历的老板,才具备这样的眼光和能力。跟着这样的老板干事业,肯定会成功。
对于一个公司或者单位来说,都是一个组织。在一个组织中,必然会存在二种现象,一是有人的地方就会有江湖,二是组织成员必定良莠不齐。而作为老板来说,考虑的问题主要是带领整个组织活下来,走下去。在此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的问题也就是二个:一是有组织成员跟不上组织前进的步伐,会拖累组织的效能;二是因利益分配没办法做到绝对的公平,会让组织成员抱怨,懈怠乃至故意送人头。在这二种情况之下,老板就需要有人帮他找出这二类人,找出来之后再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而这种人必定干的就是得罪人的活,好好先生是做不成这种事的。
纵观各种组织,从国家层面的反腐机构到阿里腾讯的反***机构,到大小企业的督察部门,无一不是得罪人的部门,也是老板们的左右手才能胜任的。
得罪人的干部大多都耿直,工作认真,尽职尽责,不讲面子,只讲工作认真二字。在工作中不勉要得罪一些人,伤害一些人,言语上要***到一些人。这些都是为了工作负责任,所以说,当领导的自然也就喜欢这样工作中容易得罪人的干部了。
说明这个老板很会用人。
企业需要的是雷厉风行、有担当的管理者,既能爱护员工又对员工严格要求,这样的管理者是每个企业用人的终极目标。
然而,不是每一个管理者都有担当,有作为。怕得罪人,当“老好人”,有好处第一个上,有问题先把自己摘干净,这样的人比比皆是。每天给老板唱的都是“喜歌”,从来都是报喜不报忧,让老板误以为一片祥和,其实问题多多。这样的管理者有多可怕,害人害己。
敢于得罪人,说明管理者能够直视问题,不躲避、不推脱。处理问题,执行公司各项决议等等难免会有不同的声音,也难免会有一些争执。我们在职场中,制定规则不难,难就难在落地执行,纠正别人就会得罪人。
所以,聪明的老板往往喜欢经常得罪人的干部,因为,他们在真正地做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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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贵妃 与您分享职场故事
《新京报》在2017年12月16日的报道中,以“超三成受访者会自愿加班”为题,公布了一份调查数据,其中“有超三成人会主动自愿加班;有四成人表示,自愿加班并不委屈。”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自愿加班呢?
1、必须强烈谴责变相延长员工工作时间的“被自愿加班”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不良商人和企业家,想方设法地利用法律漏洞,变相延长全体员工的工作时间,这毫无疑问属于加班,应该发加班费。当然区分自愿加班和被自愿加班的主要标志是员工自愿加班的比例数,如果员工自愿加班的比例很高,则说明有很大的可能性存在“被自愿加班”。
2、加班完成既定的工作量无可厚非
对于初入职场的年轻人和亟待提升能力的职场人士来说,由于对于工作不太熟悉或者工作能力问题导致难以在正式的工作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工作量,下班后自愿加班完成既定工作量再正常不过。否则过一段时间之后,就不是自愿加班而是被辞退了。
3、能提升自我的加班无关乎加班费
现实中,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良好的事业平台以及优秀的领导人更是可遇不可求,因此,对于有追求的职场人士来说,常常会利用现有的优秀事业平台,自我加压,通过下班后或节假日的自愿加班来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同时也能够提升的身价。我们经常看到了很多优秀人才名利双收的风光时刻,但是我们却没有看到他们背后的辛酸和辛苦。例如,出生于南京一个普通人家的董明珠,1975年在南京一家化工研究所做行政管理工作,董明珠的丈夫在儿子2岁时病逝。1990年,董明珠来到了珠海并且加入格力,董明珠在格力工作期间基本没有休过年假。
4、企业应优先提拔和奖励“自愿加班”的
自愿加班的人具有“勤奋、自觉与专业的态度”。而企业也要善待这些优秀人才,把资源和利益向这些人士倾斜,绝不能让“优秀人才流汗又流泪”。
您好,虽然自愿加班公司的确无需支付加班费,但其实现在很多员工是“被自愿加班”,根本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自愿加班”。
要确定加班有效,且公司必须支付加班费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加班肯定要提出申请,而且必须经过公司批准,这是前提条件。
二、加班期间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考勤打卡,这是执行条件。
三、以上两点对比一致后方可认为有效加班,公司必须按照考勤打卡记录支付加班费。
为什么加班还需要这样的申请流程呢?
其实也是公司防止有人混加班费,也是便于公司对考勤时间的管控。一个公司,并不是所有的岗位都需要加班,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那么每个人随时都可以来公司打卡加班,然后加班也没有任何事情做,结果公司还要支付加班费。所以,一般会有这样的规定,赋予公司权力去审核批准有效加班。
正因为有了这样的规定,才有了“被自愿加班”。
正常来说,没有人是自愿加班的,如果去加班要么就是工作没做完,要么就是临时有事情。
一、工作没做完也分自身原因和公司原因。
1、有些人的确是工作效率低,别人8小时能完成的工作,得要10个小时才能完成,那这种如果白天完不成,那只能晚上自愿去加班了。我想这种情况下去加班也都没什么怨言,毕竟是自己能力不足造成的。
2、有些是工作量实在太大或者大量工作压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这就是工作量分配不合理,或者公司就是想然整体工作进度能都以最快的时间完成。所以公司每天安排给员工的工作量,按照正常水平必须要加班才能完成。而完不成的,公司会扣工作绩效,员工申请加班,公司又会说公司不提倡加班,不同意。这样就造成员工的“自愿加班”。
而这种加班流程肯定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因为没有批准的流程,表面上看的确是属于员工个人原因去加班的。自然是无需支付加班费的了。
二、临时有突发事情而去加班。
这个每家公司都会遇到,比如下班后客户紧急要求处理某个事情等。但这种临时突发时间毕竟是少数,所以很多员工是可以接受的,而且也不会去和公司要求加班费。
三、公司正是用这些套路来迫使员工自愿加班。实际上是员工的一种无奈之举,更是公司钻的法律漏洞。一方面表上上高呼不提倡不强制员工加班,还会道德绑架,一方面加班时间公司大门敞开员工可以随时进出,在一方面安排超乎正常的工作量。
总之,加班一定是要有批准流程的,对于有些公司采用的套路,只能看工资高不高来决定了,像BAT这些公司,工资给的足够高,相当于把加班费包含在内了,员工去加班也都能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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